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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基本结束。为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近日省政府出台具体通知。
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已经纳入当地社保试点并轨范围,企业及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审核工作已基本结束。《通知》规定,这次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及符合分流条件的下岗职工的界定,以当地社保试点工作机构审核认定为准。
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参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补偿标准(经济补偿金加粮食行业安置补贴)执行。
有困难的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吉林、黑龙江两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二类人员,由社保试点资金承担1/2,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和企业承担;三、四类人员,由社保试点资金承担1/3,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和企业承担。(记者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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