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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转发通知:农民工要工资不再难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5-07-07 09:29:19 )

来源: 吉林日报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为半年内,一般不得约定试用期。”6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转发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通知》对用人单位雇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包含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说明。今后农民工讨要工资再也不难了。

    关注一

    包工头没资格和农民工签合同

    该《通知》说明: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不能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关注二

    农民工可以要求休法定假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假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

  关注三

    农民工的工资要按月支付

    劳动合同中要求的“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将有效杜绝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据了解,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关注四

    续约解约要形成书面材料

    用人单位想随便与农民工解约也要形成书面材料。根据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需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有关手续。

    关注五

    终止合同应一次性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工资报酬,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有关手续。

    关注六

    发现存在危险可拒绝操作

    由于建筑业属高危行业,按照要求,用人单位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工人配发安全设备。并且,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等保险。如工人发现作业存在危险可拒绝操作。

    关注七

    要优先受理农民工问题

    现在受理农民工有关劳动争议的投诉,劳动争议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进一步简化程序,加速办理。特别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将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据悉,未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将被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按规定进行处罚。(记者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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